4月15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起草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显示,未来北京新建住宅工程项目都将强制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北京住建委表示,该通知是为加快推进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不断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而印发。《管理办法》中所谓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未来,北京市新建住宅将强制执行该保险。《管理办法》指出,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管理办法》显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本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适用于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此外,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同样适用于该保险。
保温和防水工程涵盖的范围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并非建设中或者建成即开始,而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
此外,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三、通风与空调工程;四、建筑电气工程;五、智能建筑工程;六、建筑节能工程;七、电梯工程等。
《管理办法》明确,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
与此同时,建设单位等并不会因为保险的存在而免责。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