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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是否存在问题的“罗生门”事件及相关启示《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是否存在问题的“罗生门”事件 2023年10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函准备启动《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水通用规范》)的修订。 2024年2月6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实施指导监督处召集提交修订建议的单位和《防水通用规范》编制组专家以及国家标委,召开《<防水通规>修订前期工作组工作例会》,共同研究讨论修订建议并进行了问题答辩,然而,直至今日对于企业提出的《防水通用规范》修订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回复。为了促进该标准的修订完善,2024年5月22日19家防水企业联名盖章再次向住建部反映《防水通用规范》存在五大严重问题,建议暂停实施《防水通用规范》,待该标准修订完成后再行实施,以免继续实施进一步给防水行业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 然而,2024年8月19日住建部信访办公室却回复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是住建部信口雌黄,还是19家防水企业信口开河,围绕《防水通用规范》是否存在19家防水企业反映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形成了《防水通用规范》的“罗生门”事件。 我国历史上的“罗生门”事件 围绕《防水通用规范》新旧防水技术的“罗生门”事件2022年1月1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向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发函《关于建议取消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使用的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10月14日批准的《地下建筑构造》图集02J301,已经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用于地下室底板、侧墙和顶板的防水做法认定为Ⅰ级防水的情况下,住建部却在2022年1月29日回复绿发会的函件中表示,“当采用其他替代上述规定的材料和技术时,执行本规范总则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的规定”,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作为Ⅰ级防水的做法,排除在已有技术方法和措施之外,重新认定为“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与《地下建筑防水构造》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单独一道的防水做法,认定为Ⅰ级防水相矛盾,住建部对新旧防水技术的认定自相矛盾,形成了《防水通用规范》新旧防水技术的“罗生门”事件。《防水通用规范》新旧防水技术认定分析:住建部将《地下建筑防水构造》已经认定并使用20多年的防水技术方法和措施,重新认定为“创新性的防水技术方法和措施”,一目了然犯了常识性的错误,导致《防水通用规范》的新旧防水技术认定自相矛盾且混乱。如果按照住建部的新旧防水技术认定逻辑,将1942年发明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认定为“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那《防水通用规范》所采用的所有防水技术方法和措施都得认定为“创新性的防水技术方法和措施”,重新按照《防水通用规范》1.0.3条进行论证后才能设计使用,显然住建部对不同防水技术方法和措施的认定,采用了双重标准,前后认定结果自相矛盾。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1. 制定《防水通用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根据《防水通用规范》的前言,制定该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工程安全、公众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等的控制性底线要求。然而,根据《防水通用规范》第6.0.2条第5款“防水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渗漏水处理记录”的核验标准,却没有任何防水材料和技术措施的防水功能要求,其控制性底线要求过低与工程不做防水设防的功能要求没有本质区别,无法实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和底线要求。 2. 《防水通用规范》严重脱离工程实践在工程实践中,通常将防水工程质量核验时的渗漏水,通过无差别渗漏维修达到验收标准,也就是说从防水的结果看,《防水通用规范》第四章节设计中,设置的必选防水材料和技术措施,没有合理的必要性,工程实践中缺乏相应的防水结果支持。 我国防水标准“罗生门”事件的启示 1. 制造“罗生门”的目的在于混淆视听、愚弄民众在防水行业乃至行业主管部门中,有一部份人在编制以及修订《防水通用规范》的过程中故意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众、愚弄民众,以实现混水摸鱼,渔利百姓的目的,通俗地讲就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标准收割老百姓韭菜,损害消费者利益。具体表现为在《防水通用规范》中设置明显没有必要、不合理的强制性防水材料和措施,增加消费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排除、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通过行政部门抽象行政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实现部分防水企业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2. 产生“罗生门”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规制的缺失围绕《防水通用规范》反复出现“罗生门”事件,根本的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姑息养奸,法律法规形同虚设、违法成本过低、合法让步于违法,导致涉嫌违法者肆无忌惮、任意妄为、无法无天,人为制造“罗生门”事件,故意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愚弄民众,以便不法之徒混水摸鱼、谋取不当利益。 3. 《防水通用规范》为防水工程渗漏披上“皇帝的新装” 《防水通用规范》第6.0.2条第5款,“防水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渗漏水处理记录”,实际上是防水工程渗漏的免责条款,没有任何防水材料和技术措施的防水功能要求,与《防水通用规范》前言中“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完全背道而驰,实际上类似于给防水工程渗漏披上“皇帝的新装”。 4. 我国防水标准“罗生门”事件的示范效应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防水标准的编制和修订都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应该遵从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各行各业在编制和修订标准时,都效仿防水标准,通过人为制造“罗生门”事件,巅倒黑白、混淆视听、愚弄民众,为不法之徒混水摸鱼、谋取不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那国家法律的尊严何在?国家法律的权威何在?我们又将面临什么样的社会秩序? 来源:防水辅材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