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简报/NEWS BRIEFING

建议取消对“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的使用限制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国家“双碳”战略的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道不可跨越的关口,防水行业作为建筑建材行业的其中之一,其未来也一定是贴合国家“双碳”政策,追求绿色可持续发展。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产业升级与绿色低碳相融合”之要求,未来防水行业应是用低碳的方法实现不漏水的目标,按照这一思路,建筑结构未来实现防水的理想途径应是“结构自防水+防排水技术”,此种防水模式下,建筑结构既能达到防水的目的,又可以助力并加速该领域碳排放的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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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实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虽然认可结构自防水的重要性,但仍坚持以辅助性柔性外防水为主,在标准条文说明中对诸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能够让建筑结构实现结构自防水的技术措施提出限制,即该技术在二级及以上防水工程中不能单独使用,如下截图所示。已通过专家审查的《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中亦对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提出使用限制。


本规范将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共划分为三个等级,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二、三级防水工程中都不能单独使用,限制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的应用。


然而,从全国居高不下的渗漏率可以看出,柔性外防水措施并不能有效解决建筑结构的渗漏问题,与此同时,由于柔性防水材料所需之原材料、生产方式、施工方式、回收处理方式与建筑结构本身的原材料、生产方式、施工方式、回收处理方式完全不同,这就意味着如果采用柔性防水,建筑结构的碳排放额外增加了柔性防水这一环节。


除此以外,柔性防水材料的主要原材料为有机高分子材料,其在生产、使用及回收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废气和废水,会对周边环境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相对而言,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技术措施,大量成功的案例已证明其可有效提高结构自防水性能且能够做到与建筑结构同寿命,并且其在生产、使用及回收处理过程中并无废气、废水产生,故该材料被《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2021年)》收录其中,除此以外,该项技术所使用之原材料、生产方式、施工方式(可与建筑结构同步施工)、回收处理方式与建筑结构本身基本一致,采用该项技术完全可使建筑结构做到既能达到防水的目的,又无需额外增加碳排放。


基于此,广东、广西、四川、陕西、江苏、河北、海南、湖南等省份相继出台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地方性标准或团体标准以及已通过专家审定的工信部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规范》、CECS标准《刚性防水防护工程技术规程》,均大力推广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说明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防水效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完全可以做到“用低碳的方法实现不漏水的目标”。


从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no.2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no.21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前所实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限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使用之条文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上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典型防水做法将无法实施,该材料相关生产、施工单位将无法拥有平等的市场机会和权利,违背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修改。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从“双碳”和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发展角度酌情考虑在标准层面上取消对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不能一道单独使用的限制,加速降低该材料全国推广应用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大推广绿色、环保、节能的刚性防水技术应用速度,为构建“绿色防水、节能防水,保障双碳目标与高质量防水共同发展”开辟一条新的通道。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